回到问题的核心,警察之所以能在手续并不齐备的情况下进行查房,其核心就在于没有把旅馆房间列为住宅。从法理上讲,公民花钱住宾馆,双方就形成了一种租赁契约关系,哪怕只有一天,在这个时间里旅馆客房就形成了临时住所,理应划为“住宅”,而不该继续被认定为“公共场所”。
一旦被认定为是私人领域的“住宅”,警察突然搜查或者检查的权力就将大大地被限制住,因为对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检查,除了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外,还需要有检察机关开具的搜查证。因为《宪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均明确规定了公民私人住宅权不可非法侵犯。
而这么多年以来,只有浙江省在2006年出台了《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住宿登记的证件不再仅限于身份证,旅馆门卫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警察检查房间需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证明。这种规定无疑对公权力进行了必要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