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原副主任王珏林就对本刊记者表示,在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之后,理应把发所有权证的职责归到房屋住建部门,“如果把所有的职责都归于不动产登记局,那登记局成什么了?小国务院?”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最近几年加速,而直到最后一刻,它面临的困难似乎未变:捋顺法律或者传统方面的“依据”。
分散登记肇始
1949年之后,新政权在内务部设立了土地管理部,统一管理农村和城市的土地事务。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内务部撤销,森林、草原、水资源的土地管理职权分散到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国防部等部委,在随后的年代里,各个部委也设立了相对独立的登记部门。
由此,形成了今天多部门分散管理不动产的格局。
“在那样一个计划经济的年代里,很多东西不是通过市场的方式进行交易,不动产的分散登记符合当时国情。”曾参与相关法规制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目前,中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和机构有近10个。房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草地由农业部门登记,林地由林业部门登记,承包经营的耕地由农业部门登记,海域使用权由国家海洋部门进行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登记……
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进行登记则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且其中第11条第3款明确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解决分散登记带来的各类纠纷和问题,曾有人大代表建议扩大《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涵盖范围,这样人们可以在《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等法规的指引下处理土地资源的权属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曾回应,国家应当将统一土地管理的原则写入法律,但又提出:“如果我们改变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并修改目前依然有效的相关法规,那么更多复杂的问题也许就会应运而生,其中某些问题甚至会棘手到无法解决的地步。”
推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一直是向洪宜的心愿。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向洪宜刚退休时,就曾两次同国土部门的退休领导,联合请求国务院设立和不动产登记局性质类似的国家地籍总局、土地调查登记局。
两次均未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