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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清房政策 2014军转干部清房最新消息

部队清房的方法和规定 关于部队清房的规定
  此后涉及多起部队“清房”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几乎都坚持“不宜受理”的原则。

  不过,其间也有地方法院介入部队“清房”的特殊案例。《中国国防报》2001年10月的一篇报道说,驻军某部迁至辽宁省朝阳市后,由于军产公寓住房情况比较复杂,致使腾迁工作一拖再拖。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部队一纸诉状将违规占房者告到法院。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还专门组成涉军案件合议庭审理该案。

  最近的地方法院受理部队“清房”案则涉及兰州军区。2006年8月,《解放军报》对案情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报道:部分原机关干部和机关复转干部在地方单位已分配或购买住房,却长期占用部队的住房,这使得省军区机关符合分房条件的八十多名现职干部无房可住。无奈之下,“清房”小组对91家“钉子户”分三批提起诉讼,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依法强制执行清退所占房产。

  两起诉讼之后,地方法院受理部队“清房”案,就成为绝响。

  解放军一名法律问题专家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说,地方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是,“争议的房产为军队房产”,而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军产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清房”纠纷中主要涉及部队复转人员,一旦重返社会,该类人员已不具备军队主体特性。因此,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地方主体与军队主体间的纠纷须由地方法院审理,而不是军事法院审理—军事法院只能审理军队主体之间的纠纷。

  2014年5月30日,四总部的联合通知就规定,逾期拒不腾退的,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租金最高价格计收房租,由财务部门从本人工资中直接扣除;暂停各种服务保障,中止福利发放;对拒不腾退住房的遗孀和子女,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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