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廖家启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从2002年12月24日至2010年2月24日,廖家启向廉政账户上交共计16.3万元,此款包含了收受承包商或施工单位的好处费、感谢费14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
一审法院认定只受贿30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家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妻子共同收受他人贿赂30万元,构成受贿罪;同时,廖家启身为春天花园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疏于监管、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213万元遭受重大损失,至今无法收回,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廖家启夫妇在案发前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4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廖家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他妻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一审宣判后,廖家启当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