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赃款退回 是否能免其罪责_
刘富齐受贿9万多元,经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检察院提出抗诉:表示量刑过轻。刘富齐贪污受贿20多万元,虽然其中20万元退还给贿赂人员,但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刘富齐的行为不能不算是受贿。查出受贿罪其赃款上交或者退还的,也不能免其受贿罪。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查明事实,重新量刑。
案发前退还全部赃款 腐败局长获轻判
2011-05-04 09:17 来源: 华龙网-重庆商报 转发至
华龙网讯(记者 杨兴云韩政)将213万元公款“大方”送人,伙同妻子受贿,但因案发前退还全部赃款,还向廉政账户上交16.3万元,开县国土房管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廖家启获从轻处罚。近日,沙区法院对他及其妻子作出一审判决。
检察院指控受贿44万
检察院指控称,2003年开县国土房管局办公大楼招投标期间,万州一家建筑公司的董事长通过廖家启的妻子表示想承接该工程,请廖家启帮忙。廖遂将该公司有意参与招投标的事告诉了分管项目建设的副局长胡某,后来该公司顺利中标。2006年5月23日,该公司负责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廖家启夫妇感谢费30万元。
另外,从2001年至2010年,廖家启在下属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的坡荒地开发、土地拍卖等项目上收受承包商或者施工单位的好处费9万元。此外,开县一家公司负责人姚某为感谢廖家启的关照而先后送感谢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