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走投无路才会自杀,但是自杀对于贪官来说,仍然是一个次优的选择。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人死了,当然会停止对其的刑事追究,但实践中还有另一项惯例是:不但刑事追究没有了,对于赃款、赃物的追缴也停止了。如此,贪官自杀自己倒是身死名裂,但是“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他留下的巨额赃款足够家人逍遥。近年来,贪官自杀的事件屡屡暴出,比如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湖南省副省长郑茂清、吉林市副市长王伟、黑龙江省检察长徐发,等等,我不知道他们是否受到了赃款死后不追究的“激励”,而前赴后继向阎王爷报道。
对于死后的贪官的财产不追究,对于公众来说,却意味着正义的边界在退却。因为,正义的实现不仅仅是要完成对贪官的刑事追究,而且必须完成对于赃款、赃物的追缴,如此才能让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害,才能恢复被害人受损的财产和受伤的心灵。贪官因财而违法犯罪,那么就必须让其得不到半点违法财产而告终。如果仅仅是让贪官受刑事处罚或者死亡后一了百了,我们充其量只是实现了一半的正义。
建议司法机关向香港的廉政公署学习取经。曾任皇家香港警察队总华探长韩森,其家产在1971年超过415万元,超出官职收入20多倍,但当廉政公署介入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