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随着反腐败的声势不断高涨,官员亲自出面搞腐败面临巨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腐败分子把腐败活动延伸到隐蔽的家庭,利用家庭成员来进行腐败活动,催生了腐败“家族化”。
刑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韩友谊分析认为,现实生活中,行贿人通常很难直接接触位高权重的官员,但与官员亲属交往相对容易。在很多官员受贿案件中,往往是子女、妻子先收钱后找官员办事。而一旦“出事”,官员以“自己不知情,没有收钱”等为托词,逃避法律制裁。
“相对于一般的腐败形式,侦破家族式腐败难度更大。犯罪分子往往订立攻守同盟,采取串供、伪证等行为来掩盖犯罪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韩友谊说。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领导干部与“身边人”形成腐败共同体,相对于官员个体的腐败,具有特别重大的危害性。
首先,它对整个公务员队伍的腐蚀性更为严重。领导干部与“身边人”形成的腐败共同体对其下属会起到非常恶劣的示范作用,上行下效,可能影响一大片,带坏一大批人。其次,由于这种案子的“窝案”性质,往往牵涉到较多的人,它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对国家公权力公信力的破坏特别严重。
立法举动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党和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并着手治理这种腐败“家族化”现象,中央和各地均采取了一定措施,制定了一些制度,乃至通过立法,规范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行为,尽可能防止腐败“家族化”。
1997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明确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姜明安教授介绍,除了立法,全国各个地方近年来也陆续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规范领导干部“身边人”行为的党纪、政纪规范。
比如安徽省发布了《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身边人”规定了十七个“不准”,如不准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名义为自己和亲友办私事、谋私利,不准插手人事问题,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或为自己要官,不准插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特别是不准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称《公约》)。
《公约》第18条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犯罪,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