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资格和程序
从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实践看,西方各主要国家从各自国情出发,对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在不同的时期也有变化。国外公务员职务升降的主要做法如下所述。
(一)晋升条件和资格
晋升条件和资格主要是从资历、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提出任职标准和要求。各国侧重点不同,不同时期也有变化,不同的职务层次,晋升标准也有所不同。英国在文官制度建立初期,晋升主要凭年资,公务员只要没有明显劣迹,就能随年资增长而晋升。1870年以后,英国开始实行“功绩晋升制”,每年由本人作出个人总结报告,再经部门负责人根据其工作成绩大小{择优向文官委员会提出晋升申请。“功绩晋升制”优于凭年资晋升,因而在各国得以较普遍的实行。但也有弊病,就是加深了公务员对本部门负责人的依附性。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的最新规定
(二)晋升候选人员范围
可以分为内升制、外招制两种。有的国家规定,出现职位空缺,一般只在本机关内部的下级人员中遴选,外单位同级公务员不得参加竞争,称为内升制。内升制有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但选人视野受限制,不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公开平等的竞争。有的国家则规定,当出现职位空缺时,本机关之外的公务员也可以参加竞争,甚至非公务员身份的人都可以参加竞争,此为外招制。外招制的优点是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缺点是费时费力、不宜操作,故一般在选拔高层次人才和专业人才时才用。
(三)晋升方式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的最新规定
晋升方式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考试晋升,即公务员达到规定的晋升年资和其他条件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晋升。二是考核晋升。即经过考核由有关方面遴选晋升人员。有的国家还规定了晋升线路。有的国家采取定期晋升制。
(四)降职
在西方国家的文官制度中,降职制度的实行并不普遍,这与西方文官制度强调“无过失不被免职”有关。在实行降职制度的国家中,降职条件一般是从履行职费隋况角度规定的。如日本规定,因工作成绩不佳,或身心不健康,对执行职务不利等,可以违反本人意愿强行降职。
近20多年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职务升降制度发展和改革的主要趋势表现为,一是增强职务晋升的开放性。如英国在1979年前高级文官晋升只有前三级(常务次官、副常务次官、次官)向社会开放,1984年扩大到第四至第六级(执行指挥官、助理次官、高级主管),1986年又扩大到第七级(主管)。这样做的卧的,是使更多的社会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中、高层次职务。二是加强绩效评估,注重发挥职务升降的激励作用。绩效评估用来评价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对公务员的晋升、待遇有重大影响。通过绩效评估,使有能力、有工作业绩的公务员得以晋升。英国在1981年以后逐步建立了现代业绩评估体制。美国普遍实行绩效评估和全面质量管理,强调以服务顾客为目标取向,以公众满意程度为评估绩效的主要标准,形成重绩效、重工作结果的晋升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