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学军称,检察院撤诉前,他已打听到,此举另有深意:“撤诉是准备将齐屿案和安桐森案并案起诉,从‘形式上’解决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2013年9月3日,长春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齐屿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认为撤诉有理,但未回答案件管辖权问题。裁定书称:“上诉人齐屿的诉讼权利未受到伤害,其裁判结果和诉讼程序并无不当。”
9月3日当天,长春市检察院决定对齐屿案和安桐森案并案侦查。经历一次审查起诉和退回补侦之后,当年12月11日,此案诉至长春市中院。
变更起诉 拿掉3项指控
落款为2013年12月11日的吉长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显示,齐屿原系吉林省工商银行一名客户经理,其涉案的135亩土地交易,分别是70亩和65亩两宗地块。
据齐屿在法庭上自述,上世纪末开始,她利用多年积蓄,在海南省澄迈县投资土地开发。
起诉书对齐屿有3项指控。其一,侦查机关查明安桐森和齐屿共同贪污公款357.5万,共同以1400万元价格非法转让、倒卖135亩土地使用权。
指控称,安桐森隐匿动用357.5万元公款,于2001年12月参与海南澄迈金鑫鸟语林公司的“鸟语林项目”,用于个人购买65亩土地。2005年,齐屿以同鑫实业公司投资人身份介入,成为“鸟语林项目”的股东。
2006年3月,安桐森联系海南天盈物业有限公司的郭昆,欲将其与齐屿共同出资购买的70亩土地及动用公款357.5万元购买的65亩地的使用权卖给郭昆。同年12月,郭昆的公司将135亩土地1400万元购地款转到吉林省一家律师事务所,由齐屿提现。
另外两项指控是:安桐森和齐屿共同贪污价值430万元别墅;共同收受贿赂392万元。
今年5月9日,二次起诉出现转变。
长春市检察院对安桐森、齐屿案作出变更起诉决定和补充起诉决定。变更起诉书显示,检察院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上述3项对齐屿的指控被去掉。
新的指控称,齐屿和安桐森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20亩,获利490万元。指控称,齐屿于1999年以110万元购买澄迈县盈滨岛20亩土地,后以600万元卖给大连北府集团公司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刘本善被指“应安桐森的要求”买地,以感谢安曾给予的帮助。
法庭上,齐屿始终否认有罪。齐屿和安桐森均否认共犯情节,两人均称:安只把刘的电话给了齐,仅仅是牵线,从联系刘到起草协议、谈价格、达成交易等环节,都是齐独自完成,安没有参与。
公诉方则表示,刘的证言足以证明上述指控。对此,齐屿和安桐森要求刘出庭当面对质,法庭未予支持。
“齐屿与安桐森共同犯罪指控,是拼缝的结果,是极不负责任的。”齐屿的辩护人郭凤武律师当庭称,检察机关利用公权力,拼凑、剪接刑事诉讼程序,致齐屿被错误追究。
郭凤武提出土地案管辖权问题,公诉方回应称:20亩土地交易结果地在长春,系齐屿、安桐森共同受贿,检方发现漏罪即有侦查权,不存在管辖权争议。
郭凤武强调,20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系民事行为,“对经过国有土地出让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作价入股和与他人联合投资开发。二级土地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法律允许联合开发的双方自由议价。”
公诉方坚持认为,该交易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