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此《条例》实施以来,据笔者军细柳了解身边和周边人员得知,此《条例》是中央近年来最受欢迎、最得民心的政策之一。
201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