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分权限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