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与38个国家签署双边引渡条约,主要集中在亚洲及发展中国家,而被外逃贪官看作“避罪天堂”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尚不在此列。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廖进荣今年8月表示,超过150名经济犯罪嫌疑人仍在美国,其中许多牵涉腐败犯罪。
追贪除了劝自首、劝返之外,还需司法机关通过国际间的协助,实现引渡、遣返或境外追诉。
10月10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黄树贤向媒体表示:截至目前,我国已与3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初步构建起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
最先与泰国签署双边引渡条约
1992年《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明确了负责处理引渡案件的主管机关,开始将引渡作为境外追赃追逃的重要手段。
1993年 与泰国签署首个双边引渡条约。
1993-2000年 双边引渡条约谈判迅速得到原苏联国家的支持,也在亚洲国家打开市场。其间共签署12份双边引渡条约。
2001年 与4国签署双边引渡协议:菲律宾、秘鲁、突尼斯、南非,不仅是签署量最多的一年,范围也开始从亚洲扩展至美洲、非洲。
2005年 与西班牙签署双边引渡协议,首次走向欧美发达国家。
2013年 与阿富汗签署双边引渡协议,为最近一个。
注:签署引渡协议后,需经过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以及对方国家最高行政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最近生效的一份引渡协议是与巴西的。目前澳大利亚、法国等若干份引渡协议仍待对方国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