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政府采购都是找生产商采购,没有资质的企业都能蒙混过关,要么企业弄虚作假,要么是采购部门有漏洞。”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表示。
业内专家认为,政府采购行为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发展,从采购程序、采购组织上看,规范性已得到明显提高,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更具隐蔽性,应当继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供应商资质认定、违规采购惩治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方面,一定要审查原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谷辽海表示,在政府招标采购实践中,通常要求提供的是复印件,这就为投标供应商造假提供了空间,实践当中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并且缺乏有效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