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的王洋律师认为,当“小三”公然PK发妻时,肯定是众人会一呼百应的声援发妻;但本案就是这样一道情与法交织的难题,这个看似为“小三”的纠纷,究其实质却关乎民事主体的私权与自由!作为法律人,我们必须理性的审视本案,我方认为,张东的遗赠行为有效!第一,公民依法享有财产处分权。 首先,依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有遗嘱的,应该先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以看出,可将个人财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从这两个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张东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他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予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刘英。另外,“小三”没有被排除在法律之外。与张东相处的日子里,刘英是否为深陷感情漩涡的爱情圣斗士,与本案无关。因法律对受遗赠人,没有资格要求,没有身份限定,并未排除“小三”。故刘英有权接受遗赠。
对此,哈市南岗区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反驳:“遗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并非意味着遗赠行为可以不遵守民法基本原则。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张东与李艳是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张东与刘英无视道德、漠视法律、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二条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
哈市道里德治律师事务所代表队也表示,死生契阔、与子成悦;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包含的不仅仅是爱,还有忠诚。在这个案例中,张东基于婚外情,立下遗嘱、给“小三”百万元的遗赠,这不是单纯的财产处分,而是对婚姻关系的挑衅、对伦理道德的践踏、对公序良俗的违背。因此,我方认为张东的遗赠行为无效。